必须开展环境教育以促进垃圾分类
近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获得通过,标志着生活垃圾分类“强制性时代”的到来。垃圾分类已经被呼吁了很多年,但是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除了硬件设施和系统设计之外,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足,垃圾分类知识的缺乏以及参与热情的低下也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垃圾分类“似乎是一件小事,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大文明”。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置的第一步。为了有效地进行垃圾分类,前提是要接受垃圾分类的概念,掌握垃圾分类的基础知识,并初步养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无论是知识获取,技能获取还是习惯养成,都需要长期有效的环境教育。如果说教育是文明的基础,那么环境教育就是生态文明的基础。环境教育必须继续推进废物分类。
环境教育不仅可以依靠环保部门
环境教育不仅需要政府领导,而且需要多主体协作治理,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在环境教育方面,许多人认为这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任务。实际上,环保部门很难开展党和政府领导人,企业领导人,中小学生和公众等各级环境教育工作。环境教育是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行各业,不仅可以依靠环保部门来“独白”,还需要充分动员各部门的合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部门,共同形成合力。例如,新西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环境教育政策不仅是一个部门的行动,而且是几个相关政府部门的联合发起。
此外,我们应充分发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环境教育中的作用。例如,美国通过环境资金,环境实习奖金,环境资金等鼓励社会参与环境教育。在日本,自1970年代以来,动员了居民自治协会的成员在垃圾场进行自愿活动。为指导居民如何丢弃垃圾,“沼气天津法”已逐步推广到全国。在公民参与的基础上,社区,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力量参与和合作,建立了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向“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垃圾管理机制。教育。日本的《促进环保热情和促进环境教育法》要求政府通过财税制度促进环境教育,以促进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参与。除了使用说明和保质期外,还对作为垃圾的商品进行分类和处理提供了详细说明。通过以上直接或间接手段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一个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联系起来的综合教育网络
环境教育不仅需要“婴儿”,还需要“国家动员”,对所有人进行教育。学校是环境教育的主要领域,青少年是环境教育的主要群体。我们应该影响受教育的学生,有父母的学生和有家庭的社会。在日本,垃圾分类规则非常复杂,但是日本人非常了解这些规则并加以实践。除了法律上的限制外,它们还源于从幼儿园开始的环境保护教育。中小学教科书中包括诸如垃圾分类和回收等环保知识,这是基本常识,必须加以学习,以便儿童能够从小就发展环保概念:“不要私下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垃圾,将自己的垃圾带回自己的家中。”
全民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社区教育,企业教育,社区教育,大众传媒教育和家庭教育等非学校教育系统。因此,环境教育不仅应着眼于未来的学校教育,还应着眼于非学校教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环境教育的模式已经从完全依靠学校发展到通过学校,父母和社区着重于教育学科融合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分工合作的教育网络。例如,台湾提倡人们树立“资源回收”和“废物再利用”的概念,并重视建立志愿队。目前,有2万多名环境志愿者长期活跃在居民区。资源回收站遍布台湾。十多年来,垃圾收集量已从3%增加到40%以上。另一个例子是比利时,它大力推广了节能知识。一项调查显示,约有95%的比利时家庭将有意识地按照规定对他们的垃圾进行分类,而家庭垃圾的回收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同时,环境教育已从书本逐渐变为活动,从课堂逐渐变为现实生活。例如,在日本东京,大型废物处理厂附近有一个大型体育场。废物处理厂在燃烧废物以发电时会产生一些废热,这些废热可用于体育场的浴室和游泳池。通过这种方法,人们可以了解废物处理和回收对人类和环境的积极影响。这些方法形成了强大的联合力量,并促进了环境教育的效果。有鉴于此,今后我们的环境教育也应从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建立连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综合教育网络,使每个人都成为环境教育的实践者,宣传者和监督者,使环境教育成为现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思想广为人知,深入人心,然后成为有意识的行动。
避免环境教育陷入“虚拟”和“弱化”
环境教育需要通过立法加以保证,该立法不仅强调“应该”,而且还具有“艰巨的目标”。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新闻媒体要进行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法律规定只强调“应该”。没有详细的要求,环境教育将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有关文件,会议,领导人讲话,重要活动”的猜测,口号“火爆”,从而陷入“虚化”和“削弱”。
一些外国在实施环境教育方面做得很好。成功的经验是依靠完整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这也是当代环境教育发展的大趋势。早在1970年代,美国就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特殊的环境教育法,为有效实施环境教育提供了基础和保证。 1990年,颁布了新的环境教育法,其中对环境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巴西,日本,韩国,德国,菲律宾和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环境教育法。从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环境教育立法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将倡导要求变为规范性规定,可以保证环境教育的长期,全面,系统的发展。因此,中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重点是严格规范资本投资,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绩效评估等方面,重视环境教育的能力建设,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环境教育法,以提高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使环境教育有法律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