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的基本含义
生产生活产生大量垃圾;这些垃圾浪费大量资源,占用大量土地,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仅需要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理,还需要政府,垃圾生产者,垃圾处理者等相关主体的良性互动。多重治理。
一个是政府领导的。垃圾的排放具有外部经济性,所排放的垃圾具有竞争性,但不是排他性的。它是一种“公共资源”,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一定的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废物处理服务产品的环境容量既不具有竞争力也不具有排他性。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此外,废物处理具有跨界或跨领域的特征,通常跨人,社区,工业和城市功能区,甚至跨行政区划,经济带和政治区。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应发挥积极作用,承担协调和总体规划的责任,克服一切包容性的制度和思想惯性,并指导社会实现具体事务的自我管理。还应在突发事件管理,废物处理或废物处理环节以及对公众有重大影响或危害更大的操作中起主导作用,以确保废物的正确处置。
第二,政府与公众共同治理。所谓治理,是指主体是多元化的,即社会化治理或多元化治理或多中心治理。垃圾处理是政府和公众共同形成的社会事务。它应该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这是一个多要素治理,是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在政府指导下通过平等协商,谈判,互动与合作实现治理绩效的过程。它需要政府和公众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积极采取行动,取得进步。特别是,我们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法则和社会互动法则,以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市场。
第三,我们必须维护社会秩序,效率,正义与公平。废物管理具有多个主题,跨边界或跨域对象以及合作管理的特征。废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输出,减少垃圾填埋处置中的无用废物量,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社会福利,并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环境容量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竞争性的。“这要求在垃圾处理中将服务人民的理念放在首位,并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要做到公平分配,公平参与,公平竞争,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此外,垃圾是生产追求利益和消费追求享受的产物。在排放之前,它属于私人物品(“负责污染者的基础”原则),要求生产者坚持可持续生产,消费者坚持可持续消费,并承担垃圾处理费用的责任和义务。废物管理必须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正和公平,并注意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绩效。
垃圾管理与整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息息相关,但是社会成员在废物管理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形成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废物的产生者和排放者也是废物处理的需求者或受益者,也就是说,垃圾的源头生产者和排放者以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需求者实际上是一个主体,可以统称为“源头需求方”。垃圾处理器向源需求方提供处理服务;对应于源需求方,垃圾处理器可以称为“垃圾处理服务的供应方”。来源的需求方和供应方实际上是整个社会。政府应协调效率和利益,私人利益和公共福利,并考虑效率和公平。可以看出,废物管理需要研究政府,社会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的方式和方法,重点研究政府、源头需求侧和供给侧三者之间互动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