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梦清:谈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垃圾生产者负责”的原则,垃圾生产者(排放者)应当支付垃圾处理费用,并承担与垃圾排放有关的其他责任。早在2002年,《关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政〔2002〕872号)就明确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费”。
2020年,国家发改委第7号公告《政府定价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清单(2020年版)》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性列为政府性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并给出了各种收费标准。位置,如下表所示。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22个省在政府制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清单中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收费标准。大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浙江省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一般由地方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由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园林绿化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当然,这些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地物价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个关键词是“生活垃圾处理费”、“运营服务费”和“地方政府定价”。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际上就是垃圾排放收费,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由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排放费与垃圾处理费相同,是垃圾生产者(排放者)与垃圾处理者直接交易的结果。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下,垃圾生产者(排放者)和垃圾处理者被政府分开。此时,在市场经济价格调整下,没有供需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市场价格,政府只能为供需双方制定价格;不幸的是,可能存在需求方不愿意为供应商付款的情况。生活垃圾处理就是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供应商的要价太高。因此,垃圾排放费和垃圾处理费有两项,两者不能兼顾。
垃圾处理收费的初衷是推动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遗憾的是,多年来垃圾处理只是商业化,没有市场化,垃圾处理行业只能靠财政补贴生存。而且,所谓的产业不完善,垃圾处理体系还没有形成,垃圾处理的成本也没有降到最低;因此,一些人对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失去了信心。建议将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由经营性收费转变为行政收费,而不是考虑通过征收垃圾焚烧税(费)和垃圾填埋税(费)来促进垃圾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至于政府定价,只能在政府购买服务、垃圾处理机价格过高的情况下由政府设定;尤其是在垃圾处理行业无法健康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定价可能会失去“合理性”,完全背离垃圾处理成本和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需求。因此,仅靠定价还不足以解决垃圾处理乱象,垃圾处理行业不得不被控制。如果真的到了这一步,那将是垃圾处理行业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