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从源头项目减排、中间车辆运输规范、终端综合消耗等方面对建筑垃圾处理各环节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深圳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生产经营、建筑垃圾消耗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要求,初步建立综合利用企业监管机制。
《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加工的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进行一定的处置程序,制成成型制品或可直接应用于建设工程的生产企业。
《办法》规定了生产管理。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将移动加工生产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开展综合利用活动,但不得接收和处置工程以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接收不能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污泥和其他工业废物。
同时,措施强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环保要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对产生废水、烟尘、噪声的生产设施设置固定监测点。监测点的监测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以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